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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儿童权利

发布时间:2010-06-02 点击次数:
                                                             2010年06月01日  中国社会科学报  王雪梅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儿童法律保护机制建设逐渐健全,成果有目共睹。但今年以来,一件件触目惊心的侵害儿童事件促使我们不断寻求保护儿童的有效措施,首先就是寻求法律上的保护。
 
  儿童的法律保护充分体现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体现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不能否认,把儿童的利益宣布为儿童个体权利,并从人权的角度加以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大进步,但是,儿童保护立法的发展并没有明显地改善儿童的现实地位,对很多中国人而言,儿童权利是生疏而又不可思议的。这种状况的形成首先是因为儿童权利内容的不明确,人们不懂得怎样有效地保护儿童权利。其次是儿童权利概念被严重地宣言化了,“儿童权利”被当做一种“口号”。当一个法律概念被当做“口号”时,它的严肃性和神圣性也就不存在了。最后是儿童保护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当儿童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以这些法律为依据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
 
  实然的儿童权利
 
  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同样摆脱不了人类认识的两种模式,一方面,理性的启蒙促使人们对儿童的传统道德地位、对儿童现实状况特别是危急状态中儿童的待遇作理性的思考;另一方面,儿童的现实状况又在不断地修正人们对儿童的社会地位、权利及其实现的理性判断。因此,对儿童权利的理解也是动态的,要用一种发展的眼光看待儿童权利。
 
  我们可以从下列三个维度来理解儿童权利概念。
 
  首先,从社会架构的角度上看,儿童权利是一项制度,首先是法律制度。由若干具体权利及其实现机制构成,这些具体权利的设定又有别于普遍意义上的人权的内容。所以要将儿童权利和普遍意义上的人权做区分,是因为作为儿童权利主体的儿童与成人有着天然的不同。儿童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个性和智识都有待发展,应当得到特别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的保护。儿童的权利既要体现国家社会对儿童个体权利的特别保护,又要体现特定文化条件下个人潜质的充分发展。
 
  其次,从发展观的角度上看,儿童权利是一种历史和文化现象。儿童权利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直到近代,儿童的价值仍然是无足轻重的。可以说,真正赋予人类伟大意义的是“儿童世纪”的到来,特别是被誉为儿童权利“大宪章”的《儿童权利公约》的出台。
 
  再次,从道德意义上理解,儿童权利又是一种理念。儿童权利作为个体权利的理念是《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就像我们把人权理解为“人人的权利”,儿童权利也是“儿童个体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尊重现实中每个儿童的权利,无论在家庭中、学校里还是社会上,儿童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权利内容:旨在保障儿童全面发展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的观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这四项权利,但是,对每项权利的具体内容并没有进一步阐释。实际上,所谓受保护权包括的诸如儿童免受各种形式的剥削等内容,可以归纳到儿童享有有尊严的生活的生存权利中;而参与权也是全面发展儿童潜能所必须的,也可以归到发展的权利当中。故而,儿童权利可归结为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国家、家庭和社会对儿童个体生命和生存权利的特别保护;另一方面,涉及儿童在特定社会条件下能获得个人潜质的最全面的发展。
 
  儿童享有生命安全受特殊保护以及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并不经常在国际文件或国家宪法中出现。德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首次明文规定保障生存权,这一首创对人类生活的进步具有重大的意义。从狭义角度看,生存权指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最低限度生活指人在肉体上、精神上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在此,我们将从两个层面理解生存的权利,一个层面是人的生存应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基本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如生命权、健康权、相当生活水准方面的权利;另一个是较高层面的生存权,即指活的有尊严,包括身份权、安全的社会环境权。
 
  发展也是儿童权利的基本方面,儿童的发展权利也可作两方面的理解。一是指接受一切形式教育的权利;二是指每个儿童都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身体、心理、精神、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的权利。国家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监护人实现足以促进儿童身心、道德与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负有在其经济许可的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在理解儿童发展权时,还应当特别注意儿童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需求。
 
  儿童权利,意义在于全社会
 
  儿童权利的运作是和儿童的地位及其能力相联系的。历史已经证明,只有在一个能够认真对待儿童权利的社会中,儿童的地位才会得到提升;而在一个不重视权利的社会,儿童最容易成为由此而带来的各种弊端的牺牲品。权利之于儿童的意义,从道德上看,作为人,儿童应当拥有权利;同时,儿童又有不同于成人的特殊性,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儿童道德地位的提升、法律权利的确认和实现不仅与观念有直接的关系,还与家庭模式、社会风貌、国家体制的变革息息相关。理性的启蒙促使人们采取不同于以往的眼光看待周围的事物。进入19世纪后,英国产生了“国家是儿童最高监护人”的衡平法理论。两次世界大战后,人类强烈地意识到,儿童也是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一分子,在道德上是有权利的。1959年《儿童权利宣言》通过后,联合国先后发表了包括人权两公约在内的多个涉及儿童问题的国际文件,确立儿童在法律上的地位和权利。
 
  关于什么是“儿童权利”曾众说纷纭,人们对儿童权利的内涵、儿童权利是否将发展为成人权利的对立面等问题产生了疑虑,这些疑虑是不可避免的,儿童的权利主张有时的确和他人的利益发生冲突,这时如何认识儿童的权利及其道德地位的重要性便产生了不同的看法。英国法学教授弗里曼在《儿童的道德地位》中,从另一个视角为我们指出了权利对儿童的重要性。他认为,在两种社会环境中不需要权利的保障,一是和谐的自由社会;一是原始的野蛮社会。但现实恰恰证明,我们正处在一个需要权利的时代。
 
  权利的实现更多的时候的确依赖于权利持有者对其意义的理解,但是,这和权利对儿童的道德重要性不是一回事。从道德意义上看,权利对儿童具有普遍的意义,每个儿童都是权利的持有者,这指的是儿童的权利能力。但当谈及权利的实现时,就涉及儿童的自主问题了。因此,以自治作为拥有权利的前提假设可能是成问题的。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指出,“说一个人有权利做什么事情,和说他做这件事情是对的,或者说他做这件事情没有错,有着明显的区别。”基于儿童行为能力的有限性,法律对不同年龄段的儿童权利行使作出了规定,当然,关于儿童能力的规定会因各国历史文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儿童权利公约》实际上就是一个多元文化互相融通和妥协的产物。儿童权利在适用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反映多元价值的冲突,例如,儿童权利与成人权利的冲突,儿童权利和传统习俗的冲突,等等。这些冲突的解决,需要对不同社会背景下文化多样性的进一步理解。
 
  儿童权利的实现和权利拥有同样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更加重要。儿童权利的实现需要秉持相应的儿童保护原则,包括最大利益原则,非歧视(平等)原则,尊重儿童意见促进儿童参与原则,国家、社会和家庭共担责任促进儿童生存和发展原则。儿童权利的实现还需要建构儿童权利保护的实施机制,使纸上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儿童权利保护原则的体认和保护机制的有效运作,不仅是儿童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更能反映出国家对待儿童权利严肃而认真的态度。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